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8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3818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葉子榕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