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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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348號
原告 蔡宜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財產損失(即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1,64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