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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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勞補字第9號
原告 陳俊傑
被告 章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因給付工資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