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玉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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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玉小字第6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被告 陳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9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