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玉小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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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玉小字第68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矢持 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柯昆宏

被告 高宏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00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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