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82號
原告 陳威佐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白宗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包芝羽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