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家庭暴力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上訴人未具理由提起上訴,又未提出任何有利之證據以供調查,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