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林輝煌
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有│││││││││號││用│期│6間起│毒等│彰│5││彰│5││3││一│徒│至│偵7│化│訴1│47│化│訴1│4│執0││級│刑│同年7│緝4│地│2││地│2││3││毒│十││2│院│││院│││1││品│月││││││││││├──┼──┼────┼─────┼─┼───┼────┼─┼───┼────┼───┤│施│有│││││││││號││用│期│6間起│毒等│彰│5││彰│5││3││二│徒│至│偵7│化│訴1│47│化│訴1│4│執0││級│刑│同年7│緝4│地│2││地│2││3││毒│七││2│院│││院│││1││品│月││││││││││├──┼──┼────┼─────┼─┼───┼────┼─┼───┼────┼───┤││有月│9││││││││││竊│期││等│台│││台│││號│││徒││少0│中│上4││中│上4││8│││刑││連3│高│2│74│高│2│74│執3││盜│一││偵3│分│易0││分│易0││7│││年│1││院│2││院│2││2│││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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