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第七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敍明不服原審判決之具體事證,其上訴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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