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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