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強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十││││彰│││││││竊│期月│││1│化│0│││││││徒│││偵6│地│易0││同│上│2││盜│刑│││6│院│6││││││││││7││1│││││├──┼──┼────┼──┼─────┼─┼───┼────┼─┼───┼────┤││有五││││台│││最││││強│期年│││2│中│上8││高│台3││││徒六│││偵5│高│8│4│法│1│7││盜│刑月│││0│分│訴2││院│上4│││││││8│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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