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8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三七號
原告統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賴振宗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所為判決,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及其代表人誤載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設臺北市○○○路○號之二」、「乙○○(處長)」,應更正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設臺北市○○路○段○號」(係承受原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業務機關)、「張盛和(局長)」。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九十年度訴第六八三七號判決當事人欄記載有誤,查本案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系爭稅捐稽徵法之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已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承受,判決誤載原業務機關為被告,爰依首接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