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訴人 連進士 籍設新北市○○區○○街○○號7樓即原告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送達代收人 賴婷靖 住臺北市○○路○○號10樓被上訴人 連肇宏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柒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