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 律師被告 陳仕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案所有事證均已調查稽詳,且已審理終結案,自無串證或滅證之疑慮,此外更無逃亡之必要,被告有固定住所、有家人更無逃亡之可能,實無再予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陳仕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於審酌一切事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已達重大程度,其中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基於重罪常伴有逃亡、串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再查被告本身戶籍設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且無業,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是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為達此防止被告逃亡之虞,洵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所可取代,併考量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對於社會治安亦有高度危害性,衡酌其行為對於法益之破壞程度,亦認有羈押之必要,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相關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苑文法官顏妃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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