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郎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自民國93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錦郎前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確定;②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經本院以83年重訴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重訴字第13
0號駁回上訴確定;③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211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7661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③所示罪刑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於91年1月18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又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47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上開假釋嗣經撤銷,再於93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殘刑8年27日(上開①③案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7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3月、1年7月,並與②案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6月,殘刑業已重新計算),上開④案並接續殘刑(至101年12月13日)執行。嗣受刑人於102年7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3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3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