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智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参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智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40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2公克),屬違禁物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2年
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下稱本件鑑定書)附卷可憑,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呂智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毒聲字第187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已於102年5月30日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安保字第735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扣案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54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5398公克之情,有本件鑑定書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