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育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育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育書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86號、100年度易字第2998號、
100年度易字第403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6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而受刑人自101年4月13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10月27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
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