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選任辯護人盧世欽律師被告乙○○男39歲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林樹根 律師被告丙○○男34歲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陳炳彰 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列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偵字第21991、22991、24095、23133、22456、23134號、94年度偵字第309、310、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及丙○○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4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