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
原告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
丑○○被告子○○○
癸○○寅○○壬○○辛○○庚○○乙○○甲○○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錦添 律師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