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業已逃匿,此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存卷足佐,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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