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戊○○男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許乃丹 律師 陳慧錚 律師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 律師
王國論 律師被告丙○○男三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右被告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昱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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