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林樹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林肇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江泰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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