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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