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7月10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0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同年12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