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林肇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3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簡志瑩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