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1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1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一一四九六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蔡福春 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許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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