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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