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九0號
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九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肆萬柒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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