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2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60號、2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8月1日在監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8月1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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