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林芳華法官唐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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