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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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9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4年6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9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4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謝靜恒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