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六0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六0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零貳萬伍仟零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