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328號再審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毒抗字第257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10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採同一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原裁定(即本院94年度抗字第257號案件),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裁定,並非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