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5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識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識強已於民國95年3月1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猶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對
無當事人能力之王識強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
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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