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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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3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一帆 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3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