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500號、95年度執字第1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二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竊盜行為之時點,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依其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情形,若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方得依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雖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且均經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惟其應執行之刑既已逾六月,依法即不得以易科罰金方式折算其刑,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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