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林慶祥 法定代理人林麗被告 胡秀里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六年度交易字第六0五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郭瓊徽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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