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1號附民原告 蔡劉玲 子附民被告 任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0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