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О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台中市○○路○段○○○號「神鷹資訊社」之負責人,明知「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電腦程式遊戲軟體,業經告訴人甲○○○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崗公司)取得著作權,享有重製、出租、銷售等權利,詎未經松崗公司之授權,擅自使用上開重製之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遊戲軟體八十套,安裝於八十部電腦主機內,出租予不特定人使用,並以之為常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六日下午六時許,為松崗公司委託代理人 游青高 會同警方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查獲,扣得電腦主機,螢幕、滑鼠、鍵盤、喇吧各八十只,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常業罪嫌。
二、惟公訴人認被告 劉彩楨 涉有以前開違反著作權法罪為常業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在所經營之商店內灌錄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軟體,並以將之出租予不特定人使用為論據。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所經營之「神鷹資訊社」共有八十台電腦,其中只有二十五台電腦內有灌錄「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電腦程式遊戲軟體,伊經營該店主要收入來源是提供顧客電腦設備出租上網,及提供餐飲,遊戲部分是附加的,店內的每部電腦內總共有八十餘種遊戲,「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電腦程式遊戲軟體並不是最熱門的遊戲(見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訊問筆錄)等語。而依卷附現場查獲之照片以觀,該店並非所有之電腦均灌錄有上開電腦遊戲軟體,另參諸被告商店所提供出租之電腦,除上開遊戲軟體外,尚有其他遊戲軟體,且顧客於承租之時間內,亦可僅單純上網,非必然打玩遊戲軟體,綜上所述,實難謂被告即有以之上開犯行為常業之犯意。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有同法第九十四條之業罪,尚有未洽。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松岡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是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以中檢盛方九○偵一五○五四字第六五八六○號函送被告乙○○另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與本件具有常業犯之關係,屬實質上一罪,請求併審(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四號)。惟查:本件被告上開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已如上述,此部分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即無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因移送部分未據起訴,且該部分犯行業經告訴人松岡公司具狀撤回告訴,從而本院即無從審究,應檢還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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