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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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原告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柒拾肆萬肆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零壹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按原告原名「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業經財政部核准改制為「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原告之權利義務由聯信商業銀行承受,並檢附財政部核准函、公司登記證、營業執照陳報本院。
(二)緣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九月八日,邀同訴外人 王洪涼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㈠一百六十萬元㈡六百萬元,清償期各為㈠九十八年二月一日㈡一○八年十月三十日,利息分別按基本放利率及基本放利率加八碼機動計算(現均調整為依年息百分之七‧二五計算)按月計付,並約定遲延違約金除按上述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料被告並未依約履行清償,原告乃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民執字十第三七四○二號受理執行拍賣終結,原告獲得分配金額為四百一十六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元,依民法債務之抵充順序規定,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受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份、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一件、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三七四○
二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一份、約定書影本一份、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影本三紙、戶籍謄本一份、財政部核准函影本一件、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二份、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一件、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三七四○二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一份、約定書影本一份、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影本三紙、戶籍謄本一份、財政部核准函影本一件、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契約者,謂一方當事人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對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本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0;~T40;附表┌──┬───────┬───────────────┬─────────────────┐│編號│借款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民國)│(民國)│├──┼───────┼───────────────┼─────────────────┤││陸拾貳萬零 伍佰 │自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在│││捌拾肆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二五計算。│六個月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七││一│││.二五計算,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五計算。│├──┼───────┼───────────────┼─────────────────┤││叁佰零肆萬叁仟│同右│同右││二│玖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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