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於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予甲○○之VISA金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期限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止)背面偽造之「HungLai」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
一、乙○○與甲○○二人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八日離婚,於九十年十月間某日(誤載為八十九年十月間),乙○○在其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六八七之十號住處,以自己名義代收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核發郵寄予甲○○之VISA金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期限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止)後,原應持交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未將之轉交甲○○,而以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入己,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侵占所得之上開VISA金卡背面偽造甲○○之署押即「HungLai」後,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九日止,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十八所示之消費日,持上開信用卡至自動付款設備提領現金之方式,以甲○○名義詐借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十八所示之預借現金,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消費商店,於選定商品後,盜刷前揭信用卡,並於該簽帳單上偽簽「HungLai」署名,偽造甲○○確認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消費金額之簽帳單私文書後(為一式二聯,一聯為持卡人存根聯,一聯為特約商店存根聯),持以行使交付與該消費之特約商店核對,足以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及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及甲○○之利益,使與信用卡中心簽約之持約商店營業人員陷於錯誤,而詐得相當於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價值之財物。期間乙○○為免該信用卡遭銀行強制停用致無法使用,並數度繳納刷卡積欠之費用,惟迄至九十二年二月九日止,該信用卡消費刷卡及預借現金積欠金額共計達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二千六百十九元,即未再繳納償還信用卡帳款。嗣因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接獲信用卡繳款通知書,察覺有異,經報警調閱銀行提款機錄影帶後始發現上情,並循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在乙○○上址住處前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訴之被害情節相符,復有被害人甲○○領回上開慶豐銀行VISA金卡之贓物認領據一紙、該信用卡之影本一紙、慶豐銀行信用卡會員消費明細表及持卡人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一份、慶豐銀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九二)慶銀卡催字第一四0號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九二)聯卡會計字第三0七號函等在卷可資佐証,堪認被乙○○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三○號判決參照)。是於偽造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申請人署押,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復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將第一聯交持卡人收執,第二、三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再由特約商店將第三聯交與收單機構存查,資以向發卡銀行請款。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與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亦為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八號)。因此在簽帳單上偽簽持卡人署押,並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查本件被告乙○○於侵占取得慶豐銀行核發予甲○○之信用卡後,其在該信用卡背面偽簽甲○○之署名,已使該信用卡具有文字性、有體性、持續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而成為刑法上文書之概念,嗣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出示該信用卡並偽以甲○○之名在簽帳單簽名並交付特約商店藉以詐取財物,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時、地,以一次購物時機,先後緊接行使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私文書及簽帳單,在法律上仍應評價為一個行使行為,其以一行為行使同屬甲○○名義之二件私文書(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之私文書),仍應論以單純一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另於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十八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該信用卡於自動付款機預借現金部分,則係犯刑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財物罪。被告先後多次所犯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財物罪犯行,各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各應依連續犯,各論以情節較重之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與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間,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生危害及其已繳清所有信用卡積欠之款項,有其提出總計金額二十四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元,匯入慶豐銀行帳戶之自動轉帳付款之郵政儲金匯業局儲戶交易明細表三張在卷可參,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事後深感悔悟,且本件信用卡之刷卡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欠款,被告均已全數清償,有前開清償證明在卷可稽,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犯罪所生之損害業已填補,其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當知教訓,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被告於慶豐銀行核發予甲○○之VISA金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期限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止)背面偽造之「HungLai」署押一枚,雖未據扣案,然無證據證明該署押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該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所偽簽「HungLai」署名之簽帳單係二聯式(即一聯為持卡人存根聯,一聯為特約商店存根聯),除已交由被告保管之持卡人存根聯外,特約商店存根聯因已交付該特約商店收執,非屬被告所有,惟該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HungLai」署名一枚,因已逾保存期限而滅失,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函在卷足憑,爰不併予宣告沒收。至由被告保管持有持卡人存根聯一張,其上所偽簽之「HungLai」署名,因係持卡人存根聯本體之一部,已不能獨自割裂而分別沒收),雖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附卷,且被告又無法明確交待下落,為避免日後執行困難,亦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復以:被告乙○○與甲○○原係夫妻,明知兩人已於八十八年七月間離婚,竟未經甲○○同意,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實係九十年十月間,因信用卡之有效期間係自九十年十一月起),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六八七之十號住處,代收銀行寄發給甲○○之發卡銀行為慶豐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VISA金卡後,予以侵占入己,復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十月間止,連續於消費或選定商品後,提示信用卡予如各特約商店,並偽簽「「HUNGLAI」署押於簽帳單上,主張係「甲○○」本人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其係真正之信用卡持有人而分別交付其所購買之物品,且數度以該信用卡向銀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足生損害於甲○○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財物罪云云。然查,被告於上址住處所代收之上開慶豐銀行核發郵寄予甲○○之VISA金卡正卡,其使用期限係自九十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止,是在該信用卡有效使用之期限開始前之消費金額或預借之現金,顯非均係被告所盜刷或詐借而來,公訴人未查,遽以被告於警詢中自白係自九十年一月間即開始使用該張信用卡,而認自九十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十月間止之信用卡消費或借貸金額均係被告所為,實屬率斷。公訴人所指被告此部分犯行,要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意旨認與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亦明知甲○○原雖有申請萬通商業銀行信用卡之正卡使用,惟已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停用,且未同意其於離婚後可繼續使用附卡,竟承接上開意圖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猶自八十九年六月間起使用萬通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至各特約商店消費,使各該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信其有權使用附卡,分別交付其所購買之物品,且數度以該信用卡向銀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云云。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另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訊據被告乙○○堅詞否認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辯稱:伊收到萬通銀行核發予伊之附卡時,並不清楚甲○○是否已為停卡之申請,伊是因為收到該銀行續發之附卡,才繼續使用,並不知道有被停卡一事等語。經查:被害人甲○○於警詢中固陳稱:伊所使用之萬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於八十八年五月份即已辦理停卡等語,惟據萬通商業銀行函覆本院稱:「正卡:甲○○,卡號:0000000000000000自八十三年九月持卡至九十二年一月未有停掛紀錄,直至九十二年二月通知本行始予停用」等語,有該銀行信用卡中心卡片資料一紙在卷足參,是公訴人謂被害人甲○○所持有之前開信用卡已於八十八年五月間辦理停用一情,顯與事實不符;又按刑法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查本件被告乙○○之得以使用上開信用卡附卡,係因正卡持卡人甲○○經發卡銀行萬通銀行同意後申請核發附卡,而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本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此乃一般信用卡之定型化約定條款,是附卡持卡人就其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係其本身應負擔之債務,與發卡銀行間係另一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被告乙○○既係自八十五年十月間起即已申請核發使用,迄正卡持有人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通知萬通銀行停用時止,被告所使用之附卡均係合法取得,且經授權得以使用,被告使用該張附卡消費或預借現金,應無基於詐欺之意圖甚明,是被告前揭辯詞尚堪採信;公訴人所指被告此部分犯行,因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罪行與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附錄法條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慶豐銀行信用卡┌──┬───┬───────┬──────────┬──────────│編號│消費日│消費金額│消費商店│備註│││預借現金│││││(新台幣)││├──┼───┼───────┼──────────┼──────────│1│⒒⒚│一○、○○○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自動提款││││公司(ATM)│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並│││││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存。
├──┼───┼───────┼──────────┼──────────│2│⒒⒚│五一三元│多麗美豐原店│係於適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電子結帳商店所│││││消費,其簽帳單一式二│││││聯,一聯為持卡人存根│││││聯,另一聯為特約商店│││││存根聯並由商店負責保│││││存乙年,簽帳單已逾上│││││述保存期限。
├──┼───┼───────┼──────────┼──────────│3│⒓⒙│一○、○○○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自動提款││││公司(ATM)│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並│││││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存。
├──┼───┼───────┼──────────┼──────────│4│⒓│一○、○○○元│萬通商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自動提款││││(ATM)│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並│││││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存。
├──┼───┼───────┼──────────┼──────────│5│⒈│一○、○○○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TM)│提款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並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存。
├──┼───┼───────┼──────────┼──────────│6│⒊│一○、○○○元│安泰商業銀行(ATM│安泰商業銀行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並│││││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存。
├──┼───┼───────┼──────────┼──────────│7│⒍⒘│二○、○○○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自動提款││││公司(ATM)│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並│8│⒍⒙│二○、○○○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公司(ATM)│存。
├──┼───┼───────┼──────────┼──────────│9│⒍│一○、○○○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A│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自動││││TM)│提款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並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存。
├──┼───┼───────┼──────────┼──────────││⒎⒓│二○、○○○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自動提款││││公司(ATM)│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⒎⒘│二○、○○○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並││││公司(ATM)│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存。
││⒎│一五、○○○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TM)│├──┼───┼───────┼──────────┼──────────││⒏⒛│四、○○○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⒐⒛│四、○○○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並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存。
├──┼───┼───────┼──────────┼──────────││⒑│五、○○○元│安泰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並│││││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存。
├──┼───┼───────┼──────────┼──────────││⒒│一○、○○○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自動提款││││公司│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交易係持卡人於自動提││⒓⒔│六、○○○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款機以密碼操作之,並││││公司│無持卡人簽字之帳單留├──┼───┼───────┼──────────┤存。
││⒉⒐│五、○○○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萬通銀行信用卡附卡┌──┬───┬───────┬──────────┬──────────│編號│消費日│消費金額│消費商店│備註│││預借現金│││││(新台幣)││├──┼───┼───────┼──────────┼──────────│1│⒍⒋│一、二六○元│MONTIENRIVERSIDEHO│││││TEL│├──┼───┼───────┼──────────┤│2│⒍⒍│一、一九九元│BANGKOKCUSTOMTAILO│││││R│├──┼───┼───────┼──────────┤│3│⒍⒏│七○三元│ROBINSONDEPT.(RACHA│││││DA)│├──┼───┼───────┼──────────┤│4│⒍⒏│一七九元│TOPSRATCHADA││││││├──┼───┼───────┼──────────┤│5│⒍⒏│五一九元│ROBINSONDEPT.(RACHA│││││DA)│├──┼───┼───────┼──────────┤│6│⒍⒐│一一○八元│KINGPOWERDUTYFREE│││││Co.,│├──┼───┼───────┼──────────┤│7│⒍│二、三八八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8│⒎⒐│一、二六○元│建台大丸百貨-台中│├──┼───┼───────┼──────────┤│9│⒎⒑│四八○元│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⒎⒙│一、八○四元│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⒐⒈│四五○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⒐⒉│一七五元│三商行-豐原分公司│├──┼───┼───────┼──────────┤││⒐⒉│六○五元│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⒐⒊│九九四元│高欣百貨精品有限公司│││││豐原營業所│├──┼───┼───────┼──────────┤││⒐⒊│二七六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⒐⒊│六○○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⒐⒋│四五○元│三商行-豐原分公司│├──┼───┼───────┼──────────┤││⒐⒋│一○八元│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⒐⒋│一九八元│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⒐⒍│一、四七○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⒐⒏│四○○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⒐⒑│一九八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⒐⒑│四四○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⒐⒓│一、五○○元│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⒐⒓│五○○元│躍獅連鎖葯局││││││├──┼───┼───────┼──────────┤││⒐⒕│二七○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⒐⒕│七九九元│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⒐⒖│二二八元│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⒐⒖│七五元│鑫瑞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⒐⒗│三○六元│中友百貨(股)公司││││││├──┼───┼───────┼──────────┤││⒑⒋│一、一三○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⒑⒋│一九八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⒑⒋│三五三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⒑⒋│一、一三○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⒊│二三四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⒊│三二九元│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⒒⒋│二五二元│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站前││││││├──┼───┼───────┼──────────┤││⒒⒋│五六九元│中友百貨(股)公司││││││├──┼───┼───────┼──────────┤││⒒⒌│一九九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⒌│一、○○○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⒌│一六二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⒌│一、○二四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⒌│三九○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⒌│五○○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⒍│三九六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⒎│一一八元│屈臣氏百佳(股)-豐│││││原│├──┼───┼───────┼──────────┤││⒓⒕│三、○○○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ATM)││││││├──┼───┼───────┼──────────┤││⒈⒕│四、○○○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TM)│├──┼───┼───────┼──────────┤││⒊│六○○元│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⒒⒓│一○、○○○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TM)│├──┼───┼───────┼──────────┤││⒒⒓│八、○○○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TM)│├──┼───┼───────┼──────────┤││⒓⒙│五、○○○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TM)│├──┼───┼───────┼──────────┤││⒓│一、三○八元│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第一分公司│├──┼───┼───────┼──────────┤││⒓│七九三元│新竹FE21’MegA大遠百││││││├──┼───┼───────┼──────────┤││⒓│二九八元│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語音繳款)│├──┼───┼───────┼──────────┤││⒓│三、○○○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TM)│├──┼───┼───────┼──────────┤││⒈⒐│五三○元│屈臣氏百佳(股)-豐│││││原│├──┼───┼───────┼──────────┤││⒊│一○、○○○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TM)│├──┼───┼───────┼──────────┤││⒍⒐│三、一五○元│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⒍⒐│一、六七四元│黛安芬│├──┼───┼───────┼──────────┤││⒎⒚│八、○○○元│第一商業銀行│││││(ATM)│├──┼───┼───────┼──────────┤││⒏⒛│四、○○○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ATM)│├──┼───┼───────┼──────────┤││⒐│二、○○○元│玉山商業銀行│││││(ATM)│├──┼───┼───────┼──────────┤││⒒⒓│五一五元│金石堂圖書(股)公司│├──┼───┼───────┼──────────┤││⒒⒓│七一六元│東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⒒⒓│八九○元│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⒒⒕│一四○元│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一、一七○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⒒│二、○○○元│玉山商業銀行│││││(ATM)│├──┼───┼───────┼──────────┤││⒓⒌│二三二元│家家福超市│├──┼───┼───────┼──────────┤││⒓⒍│四九四元│重聚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⒓⒔│五○○元│和豐加油站有限公司│├──┼───┼───────┼──────────┤││⒈⒍│一、五三九元│NEWWORLD統一型錄購│││││物│├──┼───┼───────┼──────────┤││⒈⒐│二、四○○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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