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116號債務人蒙孋蘭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債務清理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2項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而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復已揭示。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聲請費,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進行清算程序,並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債務人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予以免責確定,清算程序可謂終結,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債務人徵收應負擔之聲請費用。經核,本件實支之郵務送達費為1,677元(計算式:43元×39次=1,677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77元,並依前揭說明,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爰依 首揭說明,確定債務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