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194號聲請人 魏炎順 (即 魏燦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寫減資前股數)。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