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十藝親子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浩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到院,未據繳納聲請費。因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716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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