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976號原告 陳柚伶 被告 朱建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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