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游麗華 被告 許文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黃文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