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