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一四號、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三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在臺中市○○路○○○號拾獲手槍一把(另子彈三顆,均經試射),經鑑定結果係捷克CZ廠製七五型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九三00一五二三0號槍彈鑑定書可佐,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查扣之手槍一把經鑑定結果,係制式半自動手槍,具殺傷力,有槍彈鑑定書可佐,是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及意圖販賣而陳列手槍,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手槍一把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