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八十八年八月六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在案。茲查本案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確定,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發監執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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