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
府乘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萬乘 右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二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王銘勇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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